

一、我国关于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明确了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案例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了无偿帮工责任。总之,现行法律没有就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情况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明确规定。
二、实践中对个人劳务关系中的侵权责任规定的法律适用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并没有关于建设工程中,发包方与接受劳务一方就施工行为致人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安全生产的适用范围包含制造、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存储、装卸单位等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本案中的安全事故就发生在建筑施工行业土方工程的生产作业过程中,甲工程公司、裴某存在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李某某之情况,事故发生与施工方未谨慎注意作业环境的封闭及施工安全有关,故可以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要求发包方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建筑工程层层分包、违法转包情况下,发包方应与作为实际施工方的雇主对提供劳务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这样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发包行为,促进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