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0年5月5日凌晨,陈某某在天台县某广场与案外人袁某某因催讨债务发生争吵,后用铁制凳子敲击其认为是袁某某所有的停在路边的汽车前挡风玻璃,庞某某从被砸车辆下车,陈某某在知道刚才被砸车辆是庞某某所有的情况下仍用上述铁制凳子敲打庞某某,庞某某见状用手挡住砸向其的铁制凳子,后两人抱住拉扯在一起。在双方短暂拉扯过程中,庞某某将陈某某推倒,陈某某头部后脑着地受伤。后经在场人员劝解,双方离开现场。陈某某回家后仍很生气,从家里拿上铁锤重新回到某广场将庞某某两扇玻璃店门砸碎。陈某某于2020年5月6日下午到天台县人民医院门诊治疗,后又到其他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陈某某头部外伤后致两侧额颞顶部慢性硬膜下出血,伴有脑受压症状和体征,构成重伤二级。
对陈某某控告庞某某故意伤害一案,天台县公安局经审查以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为由于2020年9月18日决定不予立案。天台县公安局于2021年7月1日决定给予陈某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现陈某某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由庞某某赔偿陈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83448元。法院立案后,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陈某某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陈某某颅脑损伤,行开颅术后,构成十级残疾。
【法官后语】正当防卫是指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本案例以下简称《刑法》)第二十条设置了正当防卫条款,但正当防卫并不是《刑法》的专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正当防卫同样作了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侵害的性质,即以侵害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及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正当防卫构成,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如何区分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区分两者应围绕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不法侵害是否正在进行、主观上是具有防卫的意图还是互殴的故意、有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来进行审查。判断防卫人是否具有防卫意图,需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包括对案发起因、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采取明显不相当的暴力,凶器来源等进行综合判断,准确把握行为人的主观状态和行为性质,准确认定相关行为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相互斗殴。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有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认定为防卫行为。防卫人事先准备工具,但现场没有向侵害人明示以阻吓并不影响防卫意图的认定。
二、如何界定民事案件中的正当防卫构成民事案件中的正当防卫,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第一,必须要有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行为。这是构成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侵权人已经开始实施侵害行为,并且具有现实致害的高度盖然性;或者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导致权利人开始遭受损害。需要注意的是,民法上的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主要是民事侵权行为,相较于《刑法》规定的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行为,其危险性较低。司法适用中,要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既要防止对不法侵害作不当限缩,又要防止将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错误认定为防卫行为。第二,不法侵害行为必须正在发生。这是构成正当防卫的时间限制。正当防卫具有适时性。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是正当防卫权行使的前提。正当防卫权行使即反击行为只有在侵害行为实施期间才具有“适时性”,但同时也需确定违法侵害的着手从而判断正当防卫的开始时间,不能苛求防卫人,而应当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全面分析。第三,防卫行为本身属于不法行为,必须针对侵权人本人实施。防卫行为结果上会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损害,因此防卫对象仅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而不能扩至其他人。第四,民法上的正当防卫应当是在公权力来不及救济的情况下实施的行为。正当防卫在制度目的上具有私力救济的制度内涵。而私力救济则应限制在不得已的范围之内。由此,民法上的正当防卫是一种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来不及公权力救济时,所采取的必要自救行为。
三、如何鉴定防卫行为的必要限度界定针对某一不法侵害进行的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合理限度内,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越严重,则防卫行为的自由度越大。由此,侵害行为所侵害的民事权益的位阶亦有判断是否超出必要限度的参考意义。第二,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发生的场合。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行为的防卫,因此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发生的场合也是衡量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限度内的重要依据。通常来说,侵害行为的手段越恶劣,侵害发生得越紧急,那么防卫的必要性就越强,防卫的自由度也就越大。第三,侵害发生时防卫手段的可选择性。如果防卫人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行为有多重防卫手段可供选择消除危险,则防卫人应当采取造成损害最轻的防卫手段。否则就有可能被认定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构成防卫过当。这与《刑法》的相关规定有所不同。《刑法》中的正当防卫行为更加紧急,以尽量控制伤害为原则,因此对于防卫手段的选择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言限制更少。本案中,陈某某对庞某某实施的行为有明显故意伤害的目的,其对庞某某的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故庞某某有权行使防卫权。随后,庞某某将陈某某推倒在地,致使陈某某头部受伤。庞某某在陈某某的逼迫中为了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防止不法侵害而被动进行还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
四、如何认定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有其必要限度,但并非凡是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理解时应当注意:第一,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意味着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即根据所保护的法益性质、不法侵害的强度与紧迫程度等,防卫行为显然缺乏必要性。第二,造成重大损害是指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悬殊、明显失衡,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构成防卫过当。本案中,陈某某对庞某某步步紧逼,具有造成进一步损害的紧迫危险性,不应当苛求庞某某必须采取与不法侵害基本相当的反击方式和强度,庞某某的行为是为保护自身所需要的,对陈某某造成的损害与陈某某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没有明显失衡,故不属于防卫过当。正当防卫既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合法权利,也是每个公民的一项社会义务。这就要求每一个公民,在国家、公共利益或者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都应该挺身而出,运用正当防卫的法律武器,勇敢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切实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