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1年12月28日,彭某与夏某某参加某公司组织的高尔夫球比赛。比赛期间,夏某某按照规则应向左前方球洞击球,因其击球时偏离轨道,致使高尔夫球击中站在夏某某右前方的彭某,导致彭某左耳受伤。当日,夏某某陪同彭某前往当地医院进行治疗,夏某某支付319.45元医疗费。12月30日,彭某返回居住地河北某医院就诊,诊断为“ 1.内耳疾病(内耳震荡);2.听力减退;3.耳廓挫伤(皮裂伤)”,共支付门诊费420元。2022年1月4日,彭某前往河北某医院复查,诊断结果同前,医院建议“自今日起休息90天”。2023年1月31日,彭某前往河北某医院住院治疗6天,共支付治疗费1755.24元。庭审中,彭某提交某美容医院“医疗服务∗治疗费”发票4张及左耳缝合照片,证明其因左耳受伤进行整容修复产生医疗费33200元。某公司已将彭某本人及家属的参赛费6760元予以退还。彭某主张夏某某与某公司应赔偿其医疗费(含疤痕修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4048.7元。
【法官后语】随着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体育活动越来越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体育活动在带给人们强健体魄和愉悦心情的同时,也潜藏着一定风险,活动中不乏出现造成他人受伤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体育活动侵权案件往往存在自甘风险、过失相抵、公平原则等多种制度交错适用的复杂状态。本案关注的重点即在于厘清体育活动中一般侵权责任的认定,特别是运用了“阶层式”递进的方式判断一般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及责任的划分问题。
一、责任基础判断:行为是否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一般侵权责任以“违法性”“损害结果”“因果关系”“过错”为构成要件,故判断行为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基础即确认其行为是否符合上述四要件。本案中,原告的主张包括由案涉体育活动组织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但是未能举证证明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以只能考虑夏某某的击球行为是否构成一般侵权责任。夏某某在击球前已经注意到彭某某站在其右前方且意识到存在危险,但在彭某仍处于危险中的情况下即挥杆击球,且偏离球道,造成彭某受伤。因此,夏某某主观上具有一定过错,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且造成彭某民事权益的损害,符合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阻却事由排除:侵权责任成立的前提下是否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侵权行为的成立不意味着行为人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则可以否定侵权行为的“违法性”,相应地免除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以及侵权责任编规定的受害人过错、自甘风险等均系违法阻却事由。其中与本案相关的是自甘风险,这也是体育活动侵权案件中最常见的抗辩事由。本案中,夏某某即以彭某自甘风险参加高尔夫比赛为由进行抗辩,此时法官应当审查其抗辩能否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范围限定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这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文体活动都应当无差别适用自甘风险。体育是以发展体力、增强体质为主要任务的教育,通过参加各种运动来实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体育活动的形式越来越多元化,诸如电竞、象棋等都被列入体育活动的范畴。倘若所有的体育活动都能适用自甘风险,意味着将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的一般侵权责任的规范功能。故通常而言,自甘风险规则应当适用于危险程度较高、具有接触性和对抗性的体育竞技活动中,诸如拳击、篮球、攀岩等体育活动。具体到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高尔夫比赛中,在一般大众的视角下,高尔夫运动对抗性较小、接触性程度不高,虽有造成人身损害的可能性但概率较小。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自甘风险条款,在无其他违法性阻却事由的情形下,夏某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三、赔偿责任划分:责任承担是否存在法定减轻责任情形在侵权人的行为符合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且不存在违法性阻却事由情形下,还应当考虑是否存在法定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之事由,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过失相抵、监护人减轻责任等制度。本案中,夏某某以彭某也存在一定过错为由进行抗辩,法官即应当审查其是否符合过失相抵的构成要件。值得一提的是,为实现案件审理的实质公平,即使加害人未以过失相抵条款提出抗辩,法官也应当依职权审查是否存在法定减轻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为更好地调整及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在受害人亦存在过错情形下,法官可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应地减轻行为人责任的过失相抵条款。过失相抵的立法本意在于公平分担责任,不得将因自己的过失所产生之损害转嫁于他人。[插图]就其客观构成要件而言,要求受害人因加害人行为遭受了损害,且受害人与加害人的行为均为损害发生的原因,造成损害结果的同一。就其主观构成要件而言,要求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应当具有过错。本案中,彭某作为高尔夫比赛的参加者,应当知晓在其他球员击球时,其应当站在击球射程范围之外等候。但其因疏忽大意,站在击球射程之内,给自身增加了被击中的风险,在球童提示风险的情况下也未及时躲避,因此彭某对于自身的损害也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夏某某的责任。在适用一般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当事人责任承担比例的划分要受双方过错程度的约束,过错较大的一方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本案中,造成彭某受伤的主要因素系夏某某明知存在风险仍然击球且将球打得严重偏离轨道,故酌定其承担70%责任,由彭某自行承担30%责任。综上,本案以“阶层式”递进的方式确认了夏某某应当就彭某主张的合理部分损失承担70%过错责任,体现出法律对实质公平的追求与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