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吴某某与顾某某同系某中学高三学生,分属不同班级,吴某某系校足球队队员。2022年3月6日(周日),吴某某、顾某某等多名学生自发组织在学校体育场踢足球。17时10分许,一位同学头顶球,足球下落到吴某某和顾某某附近,足球触地后弹起,吴某某和顾某某均做了头顶球的动作,瞬间致顾某某头部与吴某某鼻部右侧相碰撞,吴某某鼻部受伤蹲地,顾某某亦捂住头部蹲下。后吴某某由其他同学陪同去医务室紧急处理,顾某某随后也到医务室。某中学联系了顾某某父母沈某、顾某,顾某某及其父母随即将吴某某送至医院急诊治疗。医院初步诊断: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吴某某诉请:顾某某、某中学向其道歉,沈某、顾某、某中学赔偿其前期治疗产生的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合计4214.79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法官后语】自甘风险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如果一个人自愿接受某种风险,那么当风险实际发生时,他不得就因此产生的损害向他人主张赔偿。随着社会发展和体育、娱乐等活动的丰富,司法实践中开始逐步引入自甘风险的理念。法院在一些案件中认定,参与具有一定风险活动的当事人,如果自愿承担风险且对方无重大过错,可以减轻或免除对方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原则,标志着这一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正式确立,使得自甘风险从司法实践中的隐性规则上升为法律明文规定,为自甘风险的适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结合本案例,适用自甘风险的审查要点主要包括:
第一,适用范围仅限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包括体育比赛、娱乐活动等。体育活动如足球、篮球、滑雪、攀岩等,娱乐活动如跳伞、潜水、蹦极等高风险娱乐活动,参与者通常被视为自愿承担活动的固有风险,对于在活动中受到的人身损害需自行承担风险。第二,受害人是自愿参加,且需明知其所参加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风险。如当事人系被迫或被欺骗而参加,则不适用自甘风险。本案事件发生时,吴某某已年满16周岁,虽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参加足球运动的行为,并未超越其行为能力;并且,吴某某系校足球队队员,其对足球运动的风险性是明知的。在此情况下,其仍自愿参加学生之间自发组织的足球运动,属于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第三,损害系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造成。一方面,受害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损害,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当然排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自甘风险情形之外。另一方面,损害是因其他参加者的正常行为所致。这种正常行为的界定,应符合所参与文体活动的规则、惯例及社会常识。举例来说,体育比赛中的合理碰撞是正常行为,恶意犯规是不正常行为;登山活动中滑倒连带后面的人摔伤,这种滑倒属于该项活动的固有风险,是正常行为;健身活动中违规使用器械则超出正常行为范围。第四,其他参加者对事件的发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头顶球是足球运动技术的一种,指运动员用头的某一部位顶击球,用于进攻中的传球、射门和防守中的抢断,可用头的正额或额侧,可原地顶或跳起顶。本案事件发生时,吴某某与顾某某均系按照足球的落点和运动轨迹作出了头顶球的相同判断和技术动作,双方碰撞是足球比赛的对抗性带来的固有风险,未超出此类活动的合理风险范围,吴某某也未能举证证明顾某某的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因此,不能认定顾某某对双方碰撞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顾某某可基于自甘风险规则主张不成立侵权行为。
综上,经审查符合以上适用条件的,应支持被告适用自甘风险免责的主张。正确适用自甘风险规则对于平衡保护文体活动参加者的利益,促进文体活动,特别是有一定风险性的体育活动发展,增强人民体质,促进人民健康,尤其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身体素质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