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姜某、冯某某之子姜某某系合川区某小学六年级学生。2022年3月18日中午放学后,姜某某到学校附近的某文具店购买物品,被店员发现其偷拿店内商品,某文具店实际经营者刘某某知晓后,将手放进姜某某的衣服里进行搜身,将姜某某佩戴的口罩摘下,用手指着其额头,进行了二十分钟左右的当众批评教育,并向围观人员宣扬指责姜某某的不当行为。其间系放学人流高峰期,有较多在校学生及其他人在店内购买商品。后姜某某自行离开店铺,乘坐公交车回到其居住小区跳楼身亡。姜某、冯某某以某文具店、刘某某侵犯姜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
【法官后语】一、对未成年人采取批评教育措施须秉持更高注意义务,不得违反比例性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对于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对其给予批评教育是为了帮助其调整认知、端正行为,如采取措施得当,是一种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有益的行为。然而,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尚不成熟,在遇到突发事件后的应急处理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有限,比较容易受到心理创伤引发不良后果。基于未成年人的这一心理特点,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时,尤其是对其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时,我们需要秉持更高的注意义务,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给予其更多的宽容和关爱,尊重其人格尊严,审慎选择对待未成年人的方式,要将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落实到互动的每个细节当中。
本案裁判对刘某某行为的过错性进行了充分的说理论证,明确了在对未成年人的不当行为采取相应措施实现权利救济或进行批评教育时,应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心理承受能力、环境的适当性、场域的适配性等因素,采取宽和的维权形式、合理的教育方式、适当的批评程度,注意措施的边界与限度,确保所使用的手段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符合比例性原则,符合正当性、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标准,使对未成年人权益的限制或损害得以避免或降到最低限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不当批评教育与教育对象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判定除刘某某行为过错性的认定外,本案审理的另一难点即在于刘某某的不当批评教育措施与姜某某死亡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的判定。因自伤往往被认定为死者自身行为,而本案中虽然发生了刘某某采取不当批评教育措施与姜某某自伤死亡的事实,但能否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尚需进一步论证。因果关系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但在法律适用领域,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基础上,还须主观地限制因果关系的范围,即不能以偶然的条件行为介入认定二者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须在通常情形下,依照社会一般见解认定有发生该后果的可能性,才能认定为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此即为相当因果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在侵权行为法领域,要主张事件与损害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须满足两项条件:(1)该事件为损害发生不可欠缺的条件;(2)该事件实质上增加损害发生的客观可能性。结合上述两项条件,具体的因果关系判断方法为:首先应判断结果发生之条件,是否为损害发生不可欠缺的条件(条件关系之判断),亦即在认定确实具有事实上因果关系后,再判断相当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相当性之判断)。当损害结果的原因事件大大增加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客观可能性时,两者即具有因果关系。就本案而言,首先,刘某某对姜某某采取的不当批评教育措施引发了姜某某自伤死亡的悲剧,刘某某的行为系导致姜某某自伤死亡的不可或缺的事实上的条件之一,二者具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其次,如上所述,姜某某系未成年人,心智发展尚不成熟,还不具备足够的应急事件处理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刘某某的不当批评教育行为明显超过必要、合理限度,极易使得姜某某受到心理创伤,即因姜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状态,刘某某的行为大大增加了姜某某采取过激行为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性。结合本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已排除有其他因素导致姜某某自伤,考察姜某某近日学习生活状态均正常以及刘某某实施不当批评教育行为与姜某某自伤死亡的时间间隔较短等因素后,法院认定刘某某的不当批评教育措施与姜某某死亡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三、不当批评教育行为致教育对象死亡的责任比例认定关于刘某某对姜某某死亡后果承担赔偿责任比例的认定,涉及不当批评教育行为对死亡后果原因力大小的考量。一审法院认定姜某某在面对批评教育后,由于自身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而自伤身亡,其本人应对死亡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故认定刘某某及某文具店仅承担10%的责任比例。二审法院对事故发生期间的监控视频进行仔细观察研判,对刘某某实施批评教育行为的细节因素均予以考量,结合姜某某作为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以及对未成年人须采取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最终认定刘某某的行为超过必要、合理限度,再结合其过错及造成后果、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综合考量,提高刘某某及某文具店的赔偿责任比例为25%,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司法态度,对社会公众行为具有良好的引导、示范效应,切实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四、由本案引发的对未成年人批评教育方式的反思对未成年人进行批评教育是为了帮助其认识错误、纠正行为偏差,这本应是一个体现尊重和关爱的过程。而本案中刘某某在一定程度上未能合理控制自身情绪,不顾时间场合和姜某某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在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的同时,亦是在发泄愤怒情绪,以致未能将批评教育措施控制在必要、合理限度之内,引发了悲剧。本案裁判提示,在批评教育未成年人的措施上应充分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所使用的手段与所要达到的目的之间不得违反比例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