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付某某系付某(事发时15周岁)之父。2022年6月11日21时26分许,付某驾驶电动四轮车送陈某某回家,行驶到河北省雄县某公司门口时,碰撞公路上堆放的施工材料,造成陈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因难以调查取证无法出具责任认定书。堆放案涉施工材料的施工方负责人为许某某。事故发生后,陈某某被送往保定市某医院救治,后因伤势较重被送往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陈某某先后住院共19天,后在雄县某医院、河北某医院进行换药、复查,共计花费医疗费79650.83元,购药支出740.8元。对陈某某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司法鉴定,陈某某支出鉴定费2900元。
【法官后语】“老头乐”自2009年左右上市起,便凭借其低廉的价格,简单易上手的驾驶操作,无须上牌之便利等特点,成为部分老年人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老头乐”虽经济便捷,但潜在的安全风险不容忽视。本案审理难点是在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下,如何认定各方当事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及承担责任比例问题。一、案涉“老头乐”电动四轮车的特点及法律属性“老头乐”电动车的合法性需要根据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政策及是否完成登记备案等条件综合判断。如果“老头乐”电动车符合《纯电动车乘用车技术条件》标准,出厂时带有3C认证,[插图]并被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则属于合法的老年代步车,可以办理正规的新能源电动汽车号牌,驾驶员取得驾驶证后即可上路。案涉“老头乐”电动车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不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范围,其生产安全技术标准低,往往存在制动、转向上的设计缺陷,且其无法以投保交强险或商业险为使用者出行提供一定保障,往往给道路、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安全隐患。“老头乐”电动车驾驶员大多没有接受过专业的驾驶技术培训和系统的交通安全常识培训,普遍缺乏安全意识与驾驶经验,加之此类电动车未上车牌号,一些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容易导致交通事故。本案中,未成年人为了方便而选择驾驶家中“老头乐”在夜雨下护送同学回家,监护人忽视安全隐患放任孩子无证驾驶“老头乐”上路、受害人乘坐未成年人驾驶的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交通工具分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另外,“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老头乐”作为电动车,其在车速、车身自重等方面超过电动车参数范围,其法律属性属于机动车。但是按照电动车管理规定,“老头乐”电动车又无法在交管局注册登记,没有牌照和保险,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故,属于“老头乐”电动车一方的责任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二、“老头乐”电动车交通事故引发的侵权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骑乘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占比较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其中的侵权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是指行为人在进行侵权时其自身所体现出的意志,是认定侵权责任的基石。过错责任原则系我国侵权责任领域中的基础性归责原则,其立法目的是对侵权行为主体不符合价值观甚至是违背社会秩序的行为进行制裁,以达到警戒他人,规范社会秩序的良好效果。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过错时,将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才能更好地还原行为人实施行为时的主观状态,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正确评价。从主观的角度来看,需要对于行为人能否预见进行衡量,从而能够发现当时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选择更为恰当的行为;分析客观原因,则需要根据理性人的具体行为规矩进行判定,从而评判行为人是否履行了其应该履行的义务。本案中,未成年人为了方便而选择驾驶家中“老头乐”在夜雨下护送同学回家,家长为了省事而忽视安全隐患放任孩子无证驾驶“老头乐”上路、受害人不顾自身安全乘坐未成年人驾驶的车辆,施工方忽视给行人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占道摆放建筑材料,对本案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责任。三、在交通部门无法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在审理涉及交通事故所致的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和划分民事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证据作用,能够帮助法院更好地厘清交通事故中的各方责任。但本案中因事故发生时在场当事人均系未成年人,二人突遇事故后未及时报警处理,导致交警部门虽然接警但无法进行事故认定和责任划分,只能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作出交通事故证明而非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在审理仅有交通事故证明的民事赔偿类案件时,首先,应关注交通事故证明的各项信息,其作出过程中交警部门对事故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事故地实地走访、技术勘验鉴定等工作,能够对事故发生的大致过程有客观陈述,所以审理时应充分利用好交通事故证明中对于事发经过的描述,严格审查事故证明的证据效力,从事故证明中提取相关案件事实。其次,应根据事发时不同角度的监控视频并结合各方所提交的在案相关证据及各方陈述,综合确定各方的过错程度及对造成事故的原因力大小。本案中,陈某某、付某的家长均知晓二人均为未成年人,但仍未对其孩子雨夜骑乘“老头乐”的行为加以制止,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而许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认识到建筑材料堆放在公路上的危险性,却仍图方便占用公共道路堆放石材且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识和安全设施,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依托交通事故证明并结合事发时附近的监控视频及其他在案证据,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综合比较各方对于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确定三方当事人的责任比例,才能作出符合大众心理预期的一般判断。综上,本案事故由多方过错造成,但凡任何一方承担起自身的注意义务,都会避免事故的发生。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全面分析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各方责任,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