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郭某某系某电子商务公司旗下某外卖团骑手。2021年10月22日10时40分许,郭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定远县某镇某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某路路口50米处撞倒孙某某。事故造成孙某某受伤,郭某某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孙某某负次要责任。孙某某受伤后到定远县总医院住院治疗13天,经诊断为“右小腿皮肤挫裂伤、左桡骨远端骨折”。孙某某支付医疗费5589.10元。治疗结束后,经鉴定,鉴定结论为孙某某不构成伤残等级,伤后误工期以120日、护理期以60日、营养期以90日为宜。孙某某支付鉴定费1800元。某电子商务公司在甲保险公司、乙保险公司分别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根据某电子商务公司排班表,郭某某案发日排班为晚班。
【法官后语】近年来,平台经济迅速发展壮大,其中以需要高速度和高频率驾驶非机动车辆的外卖骑手为典型代表,其从事的是高风险的工作。这意味着相关职业可替代性高,从业者的议价空间被压缩,容易诱发过度劳动,增加安全风险,骑手群体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很高。保障骑手等新业态从业者工作安全已成为亟须重视的问题。但当下,骑手等新业态就业人员尚无明确的用人单位为其登记缴纳工伤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多使用雇主责任险为骑手提供职业伤害的兜底保障,商业保险成为用工企业或劳动者个人分散职业风险的首要选择,由此引发的保险理赔争议日益增加,本案对于明晰保险责任、保护新业态从业者合法权益,推动新业态和保险行业良性互动具有一定参考意义。
一、新业态中“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理解和判断本案保险事故并非常见的发生在送餐途中,而是在待命期间前往等单途中,引申出判断“与工作相关”的新问题。众所周知,雇主责任险赔付的前提是雇员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业务时遭受损害或致人损害,但在新业态用工模式下,数字技术使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相对灵活自由,生活和工作的界限不像传统劳动形式中那么泾渭分明,[插图]故如何合理界定“与工作相关”成为新难题。按照字面意思,“与工作相关”是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的体力或脑力劳动,但一旦代入劳动场景,会感到其实际内涵并不清晰,如外卖骑手接单送单属于与工作相关,那么骑手在APP[插图]自由上线后“待命”是否属于“与配送工作”相关?劳动者在待命状态下能否享受工时保护,不仅决定着劳动者与劳动强度相关的人身权利保护,而且影响着劳动报酬蕴含的财产权利保护。关于待命时间与工作时间的关系,有实际劳动说和指挥命令说。前者认为,工作时间即为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的时间。后者是指劳动者处于用人单位指挥命令下的时间,不要求劳动者实际给付劳动。以在外卖平台工作为例,它包括登录、候单、接单和退出的四个状态。一般认为,登录和退出可以作为生活和工作的界限,候单和接单则是待命和配送的分界。骑手的候单时间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骑手在待命时间中处于半休息状态。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每日7时至10时、11时至13时、17时至20时,是相对固定的送单量峰值,其余时间段骑手的待命时间相对较长,骑手可原地休息、休闲娱乐或前往别处等待接单。二是骑手待命期间仍受到平台的指挥和控制。三是骑手在待命时间一般只服务于一家平台。故结合骑手工作随时处于可以被平台和服务对象联系、支配和监控的特点,候单时间不应被法定工时时长僵化限制,实践中亦倾向于采前述指挥命令说,劳动者在家备班期间的活动范围、身体状态均受一定限制,从保护劳动者角度考虑,可扩大解释为工作时间的延伸。骑手“等待”是其“接单”的必要环节,故其候单待命属于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务,应视为“工作时间”。
如何判断“与工作相关”,从文义解释来看,“从事订单派送工作”与“从事与投保人业务相关工作”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后者范围大于前者,仅对接送单工作进行保险保障限缩了保险责任范围,也不符合通常理解。但是如何理解“与工作相关”?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陈某某不服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认为,“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或者约定俗成的做法,职工为完成工作所做的准备或后续事务。[插图]这表明在判断“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时应考虑事发时劳动者正在从事的行为与完成其工作目标之间的关联性大小,根据相关规定、双方约定或者行业习惯,该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者为完成工作所必需,而不应机械地以事故发生的时间、空间为标准进行判断,认定中不应过于严苛或宽泛,否则可能造成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畸轻畸重,破坏保险合同的可期待性。
具体到本案,某电子商务公司为餐饮配送企业,郭某某作为外卖骑手是其雇员,主要工作内容是外卖配送,为完成工作任务(提高接单量),在待命期间需要进行预备性工作(驾驶交通工具前往商业区),对其开展配送工作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后续接单、送单行为的实施且符合受雇行为的形式外观要件,属于完成工作的准备阶段。这也是骑手工作流动性强的原因。因此,郭某某在待命期间前往商业区应认定为受雇过程中从事投保人业务有关工作的行为,途中发生的事故属于案涉保险责任范围。
二、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免责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保险合同特别约定是指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在保险条款之外满足保险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个性化内容,属于对保险条款的补充或变更,其生效的核心要求在于“合意”。一般而言,特别约定已经双方发出新的要约、作出新的承诺,可以视为就合同条款进行了平等磋商,保险人没有提示说明的必要。但在实践中,特别约定出现了异化。为提高保险交易率,降低履行提示及说明义务的成本,保险人多利用其单方设计保险产品、制定保险合同条款的优势地位,将部分限缩或减轻保险责任的条款放在“特别约定”板块,使保险人免责条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滁州辖区法院审结的涉新业态商业保险纠纷多与本案类似,以特别约定设置有限赔付条款,包括:将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项目列为“除外责任”,在医疗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的非医保用药,误工费扣除绝对免赔天数等,但投保人却对此种内容不知情或不理解。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该类条款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实质性审查,实现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综合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格式条款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若未履行,则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不能产生约束力。判断保险人应否就“特别约定”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需要特别审查相关条款的性质和条款的订立过程。(一)保险责任范围与有限赔付条款的关系保险合同作为一个整体,要根据争议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的关系及其在整个合同中的地位进行解释,以此探求当事人缔约时的真实意图。保险责任条款主要涉及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的内容,免责条款则涉及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项目,这两类条款从正反两面对保险责任进行限定。责任免除条款有两类,一是通过特定触发情形,将本身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中的部分责任进行剔除;二是对某些本身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项进行特别强调和解释,防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产生误会,此类条款即使不生效,也不会影响保险责任,但第一类不生效则会导致原意定保险责任范围被扩大。本案中,甲保险公司主张仅赔付第三人医疗费和部分误工费,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的医疗费,但事故实际造成孙某某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经济损失,故该有限赔付条款是从事故结果角度进行责任免除,属于第一种免责条款,其不生效可能扩大保险责任。(二)双方与有限赔付有关的意思表示对争议条款进行性质识别时,不能仅局限于字面含义,应当综合分析订立过程中的意思表示。保险实务中,投保人会使用出具保险需求或投保申请函的方式与保险人协商订立保险合同,并将投保单或保险单上的约定作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以明确真实投保意思表示。但是本案中投保单或保险单上的均无关于事故发生后甲保险公司承担有限赔付责任的内容,投保人某电子商务公司和被保险人郭某某亦对上述内容表示不知情,而未经合意达成的条款即使被冠以“特别约定”的名义,也不能视为双方均认可该条款的效力。(三)保险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主观状态案涉保险条款及特别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其中未对案涉保险保障范围的限缩原因予以明确解释,且无法通过合同其他条款对保险人有限承担保险责任进行推导解释。从合同目的解释看,保险实践中用人单位之所以主动参保,就在于为骑手在服务过程中因自己的过错造成自己或他人损害提供责任保障。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肇事骑手在事故发生中存在重大过失或故意;医疗活动以最有利于病人为原则开方给药,而非药品是否在医保名录中;住院伙食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与人身伤害密切相关,也是人身损害中的法定赔偿项目。如果允许保险公司以特别约定条款作为有限赔付的依据,明显违背生活常理,而且使当事人通过参保分散责任风险的合理期待几乎落空。
、涉保险合同特别约定中免责格式条款效力认定的举证责任承担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遵循法律规定,由于保险合同属于附和合同,保险人在经济地位和举证能力上均高出普通投保人,法律以举证责任倒置维护投保人的权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初步举证证明保险关系成立、保险事故发生以及事故损失即可。以下事项应当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双方就特别约定的协商过程、同类保单的特别约定不完全一致,特别约定模块的篇幅、内容是否合理等。本案中,甲保险公司仅辩称争议条款为特别约定,但该内容系其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未提交记录投保流程、确认投保人身份等相关音频视频、电子数据等电子证据证明与投保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且内容设定属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免责条款。二是保险人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如是否采用便于识别的明显标记、有无对免责条款相关内容进行说明、投保人有无提交认可的凭证等。本案诉争条款仅在“特别约定”栏中以普通字体列明,未以加粗、下划线等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形式进行标志,显然无法证明甲保险公司在投保时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故案涉免责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甲保险公司应全额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