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29日21时左右,张某某在回家时走错单元,错将郝某某的A1室当作自己租住的B1室,并用钥匙开门。郝某某开门发现不认识张某某,便推开张某某并关门。张某某继续用钥匙开门,郝某某第二次开门后,张某某执意进入房间,郝某某手推张某某拒绝其入内。在郝某某用力推开张某某后,郝某某报警,张某某倒地,头部碰到墙壁。11月2日,张某某至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头部损伤;癫痫。张某某住院10天,花费医疗费12482.21元。经鉴定,鉴定意见为:“张某某头部无明显外伤性改变,故癫痫因外伤所致依据不充分,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对被鉴定人张某某不宜评定损伤程度。”张某某诉至法院,请求郝某某赔偿其因受伤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35882.21元。
【法官后语】所谓正当防卫,是指行为人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自身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必要限度内采取的防卫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正当防卫本身具有正当性,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在符合正当防卫构成要件的前提下,造成损害的,防卫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民事正当防卫的权利性质民事正当防卫作为“私力救济”的一种手段,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正当的合法的权利,是公民个人在紧急情况下保护相关合法权益的一项紧急性权利,具有双重属性,即体现在目的和途径两个方面,目的是救济权的实现,途径是自由权的行使。就其来源而言,是一种自然权利,但一经法律确认,就转化为一种法律权利,民事正当防卫应视为法律赋予的一种权利。每个人都享有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同时也负有尊重他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民事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权益保护,从防卫人的角度来说,民事正当防卫是对防卫人的一种法益保护,它是保证公民消极自由(免予他人干涉的自由)得以实现的必要前提,同时也体现了我国民法的“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因此,正当防卫不仅具有个人自卫性,而且具有维护法秩序的功能。二、民法上正当防卫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虽就正当防卫以及防卫过当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作了规定,但并未明确何种情形属于正当防卫。就正当防卫含义而言,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与刑法意义上的正当防卫并无本质区别,只是针对的责任形态不同。立足司法实践经验并在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对正当防卫的含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针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是为了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有不法或其他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3)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4)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且来不及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救助的情况下实施的防卫行为。(5)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某在晚上9点多钟未经同意执意闯入郝某某住宅,侵害了郝某某的住宅权,使郝某某及其家人的人身、财产面临不可预知的危险,郝某某为了维护自己及家人的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来不及诉诸公权力解决的情况下,采取推开张某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
三、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判断正当防卫的正当性之一,在于防卫行为在必要的限度内,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情节,考虑双方力量对比,立足防卫人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出判断。“必要限度”的判断,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是侵害行为可能具有的致害程度和严重性。比如本案,陌生人在晚上闯入他人私宅,一般人会认为权利人的人身、财产面临着较高程度的危险。二是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场合。正当防卫行为针对的是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侵害行为的手段与场合对于判断防卫行为是否在必要限度内具有重要意义。本案发生于郝某某家门口,张某某连续强行进入郝某某的住宅,一般人都难以接受。三是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防卫时机要适当,本案中郝某某的推阻行为实施于张某某试图闯入住宅时,特别是导致张某某摔倒的推阻行为发生于张某某第二次试图闯入住宅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且侵害危险性增加;防卫手段需正当,本案防卫人郝某某仅仅用手推开张某某,未采取其他暴力等过度措施;行为强度应合理,即行为强度能够起到保护合法权益的作用又不至于给侵害人造成过度的损害,如本案,如果郝某某所施力量不足以推开张某某,则无法阻止其闯入房内,虽然使张某某倒地头部碰到墙壁,但无明显外伤。综上,郝某某的推阻行为在防卫的必要限度内,不构成防卫过当,无须对张某某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明确地对侵入他人住宅实施侵害他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肯定了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不法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回应了人民群众维护自身以及家庭人身权益和财产安全的法治期待,凸显了民法典正当防卫制度的社会引导价值,对于类案裁判有一定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