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魏某甲的父亲魏某乙与路某某、魏某丙夫妻为同村村民,双方系亲属关系。事发的牛棚及牛为路某某、魏某丙所有,该牛棚在魏某乙房屋后边,距路某某、魏某丙的房屋较远。2023年7月3日凌晨4时许,魏某乙(时年68岁)听到房屋后路某某的牛棚内有牛在惨叫,遂出门查看,发现牛棚内已积水,牛已倒地,便上前解拴在钢管上的牛绳,被电击倒趴在钢管和牛槽边,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魏某甲支出救护车费用212元。经镇卫生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魏某乙死因为:电击伤后心跳呼吸骤停。经调查,因路某某私自把电线拉到牛棚里,下雨致牛棚内电扇浸泡漏电;又因配电箱未安装漏电保护器,致使魏某乙被电击死亡。
【法官后语】实务中,无因管理纠纷案件的处理较难。无因管理制度在于赋予管理人在一定条件下管理他人事务的合法性,并鼓励这种行为,还赋予管理人有请求受益人对其损失进行适当补偿的权利。但对于费用如何确定、补偿的程度如何把握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应当兼顾价值调和,尽量达到受益人与管理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一、无因管理制度的基本设计无因管理涉及对他人事务的处理,为保护受益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作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建立受益人事后追认制度,规定管理人的继续管理义务、通知与等待指示义务、报告与转交义务等从给付义务。同时,无因管理又是处理他人事务的善举,为保护管理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立管理人的必要费用偿还、适当补偿请求权等,进而促进人们互助。从受益人的角度而言,首先,作为独立并自我负责的法律主体,其事务应由其自身来管理,其事务非由他自己而由其他人来管理并具有正当性者,要么基于其意思,要么基于法律明确规定。在无此两方面依据的情况下,法律所应保障的是其事务不被他人干预。此即“禁止干预他人事务”原则或“干涉他人之事为违法”原则。从管理人角度而言,原则上其固然只应管理自己事务,但若管理他人事务并非为自己利益而是襄助他人,乃至见义勇为,此种助人的义行应受嘉许鼓励。此即“鼓励人类互助精神”原则。无因管理制度的设计即调和这两项原则,以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否构成无因管理的认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约定和法定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1)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义务;(2)为避免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没有约定和法定的义务而作出的管理必定是出于善意,目的是避免他人受到损失。这样的行为本身是善行,是应当倡导的社会风尚。本案中,魏某乙在无约定义务、法定义务的情况下,听到路某某牛棚内牛的叫声,为避免路某某的损失,不顾自身年龄较高和天气不利等因素,去牛棚排除险情的行为,是为避免路某某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也符合路某某的真实意思,具备法律关于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故魏某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三、管理人在管理他人事务过程中受损时补偿数额的确定管理人因管理他人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何谓适当,需要在个案中综合管理人的损失程度、各方的过错、当地的经济水平、受益人的受益范围等因素,确定受益人应当承担的补偿数额。为兼顾管理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平衡,管理人的损失程度和受益人的受益范围是酌定补偿数额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管理人魏某乙因管理他人的事务而失去生命。生命是无价的,且在其实施管理行为后也未能避免相对方路某某的利益受损失,即使能够避免路某某的利益免受损失,路某某的受益也只是一头或数头牛的价值,魏某乙的生命和路某某的受益二者之间无可比性,本案中的无因管理人的损失和受益人的受益很难平衡。由于法律并不要求管理人行使补偿请求权以受益人实际收益为前提,本案综合当地的经济水平、魏某乙无被扶养人的实际情况、路某某家庭收入的实际情况酌定路某某对魏某乙亲属的补偿数额,以此体现无因管理制度鼓励善行的价值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