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朱某某系某村的党总支书记、村委会主任,赵某某系该村村民。该村村委会在另一案中起诉赵某某,要求其缴纳在村里建设厂房的租金,而赵某某认为朱某某作为村领导应当带头缴纳租金,且其想进行舆论监督,因此赵某某于2023年2月9日22时11分至26分之间在村民群等四个微信群发布了同一条微信,主要内容为:“本人经建设许可后,在村里建设厂房。但在2022年,朱某某说本人占用村土地,要求我们签订合同,缴纳租金……像这种情况朱某某本人实际控制的公司的情况要更加严重,朱某某从未缴纳过租金。本人也向村委会表明态度,只要朱某某带头缴纳租金,公平公正处理问题,本人就缴纳租金,但村委会未作回复……我强烈要求召开村民大会,将第二次改制的合同公示,让广大村民了解合同内容……希望我们大家一起齐心协力!”该微信发布后,上述四个群中无人进行评论、转发等。朱某某认为,赵某某将捏造歪曲的事实散布在几百人的微信群中,贬损其名誉,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赵某某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元。
赵某某认为,其在四个微信群中发布的涉及朱某某的内容系行使公民的监督权。因此赵某某认为其不存在侵犯朱某某名誉权的行为,请求驳回朱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在网络通信高速发展的当下,微信作为常用社交软件,微信群的群聊功能是人们信息沟通交流的重要方式。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村民微信群,成为广大农村基层干部与村民沟通交流、组织活动的重要平台,村民也通过微信群了解、参与、监督村里公共事务。本案中,赵某某因在微信群发表涉及村干部的言论而被起诉侵犯名誉权,赵某某以其行为属于行使监督权进行抗辩,那么如何认定村民的监督是否构成侵害他人名誉权?一、村民进行监督的正当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虽然不是政府机构,但其处理村里的日常事务,解决邻里纠纷,在维护村民权益、促进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来源于村民的授权和委托,行为也要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制约,村民对集体财产等事项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二、村民监督与名誉权保护的冲突村民进行监督的目的,在于保障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最大程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同时,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村民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会因村里的公共事务管理情况、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等发生争议,进而通过微信群发布言论、向有关部门投诉等方式,反映、披露、批评某一个或一类问题、事项,或对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道德上的评价。此时,村民行使监督发表言论的行为容易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三、村民监督与名誉权保护的界定对名誉权保护与村民行使监督权边界的认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和人格权编关于民事主体名誉权的一般规定、侵权责任编关于认定侵权行为及责任承担的一般规定等,同时结合村民监督行为是否正当合理,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存在侮辱、诽谤行为,导致社会评价降低的程度等进行综合评价。(一)发布的言论主观上是否具有正当性村民为了行使民主监督权而发布的相关言论,主观上是否具有正当性可以从言论内容的真实性、是否存在明显的贬低性言辞等方面进行审查。朱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在行使管理职责的同时,有义务接受村民的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赵某某作为村民,有行使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的权利,但相关言论若涉及个人私生活的披露或对个人私德的评价,则存在侵害名誉权的可能。(二)发布的言论内容是否具有客观真实性判断村民行使监督权所发表的言论是否侵害他人名誉权,需要根据村民披露或反映的事实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以及言论的内容是否针对村集体公共事务或村委会成员的履职情况,并综合考量言论内容的来源、发布言论的目的、受害人的过错、公共利益等因素作出认定。对于涉及公共事务的言论,若言论具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即使在细节上有所出入,言辞也较为激烈,但不存在明显的侮辱贬低性言辞的,应当认定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此时,并不要求村民言论所涉及的事实在所有细节上都准确无误,只要言论涉及的基本事实内容真实,有关他人名誉评价的事实部分基本准确,即应当认定言论内容具有客观真实性。(三)发布的言论是否造成实际影响侵害名誉权造成的损害后果是被侵权人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名誉权客体社会评价的降低,社会评价不是自我评价,而是不特定人对被侵权人的评价。判断村民进行监督的言论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可以结合言论的内容、被评论人的身份、言论措辞的激烈程度等因素进行认定。赵某某在案涉微信群发表的相关言论,基本属于合法行使对朱某某批评、质疑、建议及监督权利的行为,且言论中没有对朱某某个人使用羞辱、谩骂等带有明显侮辱性的词句,并不必然导致朱某某社会评价的降低。村民进行监督与名誉权保护应存在相应的合理边界,在两种价值取向发生冲突时,特别要注意言论边界和表达方式,尤其要注意避免对成员个人进行攻击,否则将构成名誉权侵权。本案中,朱某某作为村委会主任,其在村委会的工作应受全体村民的监督。赵某某作为村民,有权以正当合理的方式行使监督权,对村委会及村委委员的工作提出意见。赵某某与朱某某乃至村委会产生纠纷,本应通过合法途径予以解决,但是赵某某在村民群等群聊中发布案涉信息,确实有失妥当。但结合事件起因、微信群聊性质以及发布言论的内容来看,案涉微信群聊所涉范围有限、涉及人群相对固定,案涉信息发布后未引起恶意评论或转发,微信中所涉内容亦不足以造成公众对朱某某的社会评价显著降低,故不应认定为侵害名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