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蒙某某为进行假体隆鼻修复手术和面部脂肪填充手术到某公司,经过检验,双方于2021年4月29日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术前须知载明:“手术是就医者的自愿行为,术前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和必要的咨询,了解手术的适应症、禁忌症及并发症。”同日,某公司为蒙某某进行假体隆鼻修复手术,面部脂肪填充手术,蒙某某向某公司支付费用共29535元。手术三个月后蒙某某到某公司进行复查。2021年12月27日,蒙某某到某医疗美容门诊部进行“鼻部异物取出(硅胶假体)+膨体肋骨鼻综合修复”手术,该门诊部亦与蒙某某签订提醒内容如上的《手术知情同意书》。2022年9月2日,蒙某某使用“ 183××”的微信号在“某购物中心”的微信群(人数215人)发布“避雷这家医美机构《某整形医院》!×地址:某广场×栋×室”的图文内容;使用“××py”的微信号在名为“××优质生”的微信群(人数499人)发布上述图文内容,并配以文字“替朋友转发姐妹们避雷”和“垃圾医院”;在“××禁发”的微信群(人数91人)发布上述图文内容及“21年4月在这家医美机构做的硅胶超助鼻+脂肪填充泪沟!花的不多,实际也就2.5万元这样。然后做成以下这样……一个21岁的女生,因为两条大眼袋一下老了10多岁,重点这是不可逆!某某对外代理的分成是……选择曝光某整形医院……就是想告诫劝阻各位姐妹,某整形医院!不能去!不做小白鼠!”某公司认为蒙某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并造成经济损失,故请求:(1)蒙某某立即停止对某公司的侵权行为,删除全部侵权内容;(2)蒙某某就其侵权行为连续三十日在其朋友圈以及全国公开发行的省级媒体报纸上进行公开道歉,消除影响;(3)蒙某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后语】互联网时代,消费者已习惯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发布评价信息。与此同时,因消费者评价而引起的侵害经营者名誉权纠纷案件呈现增长之势。如何厘清消费者评价权与经营者名誉权的权利边界,妥善平衡企业法人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对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理性消费及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消费者评价权的法律依据消费者评价权,是指消费者购买某种商品或享受某种服务后,对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进行评价的权利。其内容包括“事实陈述”与“意见表达”。虽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消费者评价权,但该项权利在现有法律体系中具有一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之规定,明确了消费者评价作为监督方式也是其正当权益。二、经营者的适度容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但是消费者在评价过程中对商品质量或服务问题作出好评或差评的自由选择,不受他人误导、引诱、替代或强制,这必然涉及消费者评价与法人名誉的利益冲突。鉴于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经济地位、实力等方面存在差距,消费者个体对于商品或服务的认识程度、感受体验不一,即使消费者批评表达失范,情绪激动,言辞激烈,只要是基于自身实际体验对商品或服务作出合理差评,经营者应负有适度的容忍义务,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意见,保障消费者相对言论自由的同时,促进经营者优化商品质量和提升服务水平。当然,消费者评价一旦超出合理范围,言词达到对经营者侮辱、诽谤的程度,实质降低经营者社会评价,应为此承担相应责任。三、本案消费者的评价未以侮辱或诽谤的方式侵犯经营者的名誉从消费者评价内容来看,一是事实陈述着重于真实性,包括消费者对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消费经历等客观事实的具体描述;二是意见表达着重于能够为社会正常观念所接受,未使用贬损性言辞,是消费者基于已发生的事实,就经营者的经济实力、履约能力、服务态度、产品质量等作出合理的主观评价。本案中,蒙某某利用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反映本人真实经历的图文信息,是对自身消费经历及医美术后效果的客观事实陈述,个别用词过激但是不具有明显的贬损性,不应认定为以侮辱或诽谤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同时,本案也提醒经营者和消费者,如果商品或服务效果不理想,或者双方对商品或服务效果认识不一致,应及时与经营者沟通,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消除隔阂和争议,避免采取过激的手段和行为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