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付某婚后生育付某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付某某由其母抚养,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付某现就职于重庆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职务为市场部渠道经理,其举证月收入为3000元。付某某未满4周岁,除其他衣食住行需求之外,每月购买奶粉费用在2400元以上。付某某遂以生活教育费用增加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并承担实际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50%,直至付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案件焦点】新冠肺炎疫情是否构成调低抚养费的法定事由。
【法院裁判要旨】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子女抚养费支出也会随之增加。抚养费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子女利益优先原则,参照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判决:由付某每月支付生活费1000元为宜,并承担付某某实际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的50%,直至付某某独立生活时止。一审宣判后,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付某以一审判决抚养费标准占其月收入比例过高,新冠肺炎疫情致其收入下降,且子女长期居家日常消费调低为由提起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付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已经考虑并平衡了付某负担能力和孩子生活需求,并无不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新冠肺炎疫情能否成为调整抚养费的“特殊情况”,应考虑如下因素:一是从抚养费支付时间跨度看,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时间是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被抚养人独立生活时止,被抚养人付某某现年未满4岁,新冠肺炎疫情延续时间明显短于抚养费支付期间,对抚养费支付影响甚微。二是从抚养人负担能力看,本案审理期间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虽然仍在持续,但重庆规模工业企业基本全面复工复产。即使不能复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规定,“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且付某未举示证据证明其收入因疫情影响降低,并严重影响抚养费支付能力。三是从子女实际需要看,除教育和医疗支出外,付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与平时并无太大差别,其衣食等基本生活需求必须得到保障。综上,付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后语】
本案系因离婚后抚养费给付标准引发的纠纷,生效判决并未支持付某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降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调低子女抚养费应符合特定条件子女抚养费支付是对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需要的物质保障,也是离婚案件中法律附加给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的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既列举了确定抚养费数额的参考因素,同时也规定特殊情况下抚养费可适度调低,但对何种情况可调低抚养费并没有明确。司法实践中,关于调低抚养费所掌握的情形一般包括:第一,需要给付抚养费的一方没有经济来源,丧失劳动能力或长期患病,无法按原定数额给付抚养费。第二,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需要注意的是,从保护子女利益原则出发,调低抚养费是附条件的,在调低抚养费给付的情形消失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经济能力恢复,如此时子女尚未成年,仍可起诉要求调整抚养费金额。二、新冠肺炎疫情不必然导致抚养费调低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客观上使部分企业暂时停工停产,由此可能带来劳动者收入降低,但这一情况是否会直接影响离婚家庭子女抚养费支付,则需结合案情具体判断。本案中,付某提出新冠肺炎疫情导致收入调低,并不能构成调低抚养费的理由。首先,从支付抚养费的时间跨度来看,被扶养人付某某现年未满4岁,按照一审判决的支付时限,即使付某某18岁即能独立生活,也尚有很长一段时间。而新冠肺炎疫情是暂时的,对于抚养费支付影响甚微,疫情结束之后社会生产生活也将恢复原状,对抚养费支付并不会产生根本性影响。其次,从抚养人的负担能力来看,付某系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具有一定的收入水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停工停产期间,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明确“因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造成企业停工停产,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不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月工资标准的70%执行”。因此,企业应当保障劳动者停工停产期间基本生活需要。本案中,付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疫情期间其收入明显调低。最后,从子女生活的实际需要来看,一审判决付某每月支付1000元生活费,已考虑并平衡了付某负担能力和子女的生活需求,也参考了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情况。疫情期间尽管子女长期待在家中,并不必然导致日常生活需求降低。因此,调低抚养费数额并不符合子女生活实际情况和切身利益。三、调整抚养费应兼顾子女利益保护和公平原则离婚协议约定或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用并非不能变更,法院需要在子女实际需要和父母支付能力之间寻求平衡点。一方面,在子女需求增加的情况下,如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以及医疗、教育等实际需要时,如继续由直接抚养一方单独承担将有违公平原则,也不符合保护未能年人利益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应充分考虑抚养人的给付能力,如一方抚养人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故,没有经济来源时,也应按照公平原则酌情确定父母双方承担的抚养费数额,以尽可能保障子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