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乙与原告陈甲系父子关系。原告的母亲周某某与被告于2005年3月1日经法院调解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陈甲(2002年9月4日出生)随周某某共同生活,陈乙每月给付陈甲抚养费300元。2008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经法院判决被告陈乙从2008年10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甲抚养费600元(含原供300元在内)。2011年原告再次起诉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经本院调解被告陈乙同意从2011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甲抚养费1200元(含原供600元在内)。2012年8月28日,原告经耶鲁综合抽动严重程度检查测试为轻度。2012年9月24日,原告经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诊断为:抽动障碍。长期于该院进行中药治疗。原告自2012年8月28日至2014年8月8日在中国中医科学院广安门医院进行抽动症治疗,共花费相关费用22255.21元(包括:医疗费19198.71元、交通费2983元、挂号费73.5元)。现原告以生活开销越来越大、物价飞涨、上学地区的物价水平高于古冶区等理由诉至法院,要求陈乙自2015年1月起抚养费数额增加至每月3600元,并负担自2012年以来发生的医疗费的50%。另查明,周某某与陈乙离婚后二人均未再婚。被告陈乙系唐山市供电公司古冶分公司工人,2014年1月至2015年2月的平均收入为每月11927.14元。被告陈乙患有IgA肾病,每月均有医疗费支出。
【案件焦点】
被告在给付比较高的生活费(包含必要的医疗费和教育费)的情况下是否还应负担原告的医疗费?
【法院裁判要旨】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随着子女的成长、需求的增加,子女要求父母适当增加抚养费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但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应参照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被告虽然月收入较高,但其患病每月均有一定的支出,在原告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具体实际需求的情形下,原告要求被告每月给付36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明显偏高。依据原告的实际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的条件并结合原告母亲与被告的收入水平及被告的自身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自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原告被确诊患有抽动症,如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对其人生命运带来重大影响,原告因治疗上述病症发生的相关费用,具有合理性。因该笔费用数额较大且已经超出原告日常生活的正常支出,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负担治疗抽动症的费用(包括医疗费、挂号费及交通费)50%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而原告发生在唐山市眼科医院、唐山市协和医院、唐山市工人医院的费用并非治疗重大疾病,且被告一直在给付原告抚养费,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负担上述费用50%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古冶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乙自2015年4月起每月给付原告陈甲抚养费2000元(含原供1200元在内),至原告陈甲十八周岁止。二、被告陈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甲因治疗抽动症发生的相关费用22255.21元的50%,计人民币11127.61元。三、驳回原告陈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双方争执的焦点为在被告按约定给付不低的抚养费的情况下,原告发生了医疗费用及教育费用,被告是否还应另行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种观点认为,法律规定明确,抚养费包括了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一方按约定支付了抚养费,就无须单独负担教育费与医疗费。另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未成年人的教育与医疗费用激增,如果约定的数额不能满足未成年人的基本需要,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对医疗费与教育费应视情况予以支持。未成年人教育费及医疗费的急剧增加,导致在约定抚养费之外,另行主张抚养费的案件也呈现高发态势,且名目种类众多,如择校费、课外辅导费、旅游费等。这些请求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笔者认为从维护未成年人最大利益的原则角度出发,综合分析、处理。1.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是处理抚养费纠纷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是国际社会普通认可的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纠纷时,都以未成年人最大利益为原则。抚养费是未成年人生活的物质保障,而立法的基本目的就是通过抚养费支付为处在分裂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实践中抚养费是否支持及支持多少,最先要考虑的就是未成年人的利益。2.离婚后夫妻对子女抚养负有同样的义务,双方的支出应基本均衡。直接抚养的一方,实际上已经投入了更多的金钱与感情,如果对约定数额外但符合未年人利益的支出全部不予支持,则会加重直接抚养一方的经济负担。这样既破坏夫妻双方负担的均衡,也会损害直接抚养一方继续投入教育与医疗的意愿,过度增加抚养方的负担,长期来看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发展。3.根据法律目的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进行限缩解释。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目的出发,应将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的规定,限缩解释为抚养费包括子女基本的生活费、教育费与医疗费。该司法解释制定于2001年,十几年过去了,如今的医疗费、教育费用增长突出,无法满足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这也是近几年来单独起诉医疗费与教育费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角度,对法律规定进行限缩解释,使法律适用与社会实际相适应。就本案看,原告患有抽动症,如不及时治疗可能会对其人生造成重大影响,其近一年的治疗费用就支出22000多元,而被告提供每月1200元的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原告的实际需要。因此,在其父母均有能力负担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双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