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申请人吕某兵与施某丽(系申请人施某兵与唐某云之女)于2005年2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5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吕某然,后因双方产生纠葛,2012年10月23日,施某丽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吕某兵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婚生子吕某然随吕某兵生活,施某丽依法给付抚育费。2013年12月31日,施某丽因交通事故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2月25日,本院受理吕某然(法定代理人吕某兵)与施某兵、唐某云返还原物纠纷一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原、被告双方一致确认施某丽因交通事故死亡所得各项赔偿款960000元由原告吕某然分得234000元。此款由被告施某兵、唐某云于2015年3月25日前提存于大丰市人民法院账户,待原告吕某然年满18周岁后由吕某然自行领取(不计算利息)。2015年4月9日,被申请人吕某兵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本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申请人吕某兵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后又自行撤回上诉,目前仍在服刑。另查明,被监护人吕某然自出生至今的生活和学习基本都是由申请人施某兵、唐某云夫妇共同照顾,目前就读于大丰市南阳小学。被申请人吕某兵曾因吸毒被大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在吕某然出生后至今亦未能正确履行作为监护人的职责。两名申请人的身体状况良好,有固定的田亩和一定的积蓄,同时,因女儿交通事故死亡,每人每月有500元的失独补贴,另分得数十万元赔偿款。审理中,法院依职权对被监护人吕某然、顾某珠(系被监护人吕某然之祖母)进行调查,吕某然本人表示愿意与申请人施某兵、唐某云共同生活,顾某珠表示愿意在吕某兵出狱后协助其照顾吕某然,但并未提出担任吕某然监护人的申请。法院依法对大丰市南阳镇黄海居民委员会主任进行调查,其证明吕某然出生后基本是由两名申请人抚养等相关情况,同时,该居委会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上述情况。同时,法院依法对被监护人吕某然户籍所在地的大丰市棉花原种场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该部门就被监护人吕某然的监护问题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关于小孩的监护人认定,由于不清楚其家庭实际情况,由法院依法指定”等内容。
【案件焦点】
1.被申请人是否符合撤销监护权的条件,监护权是否予以撤销?2.撤销被申请人监护权,指定两名申请人为监护人是否合适?
【法院裁判要旨】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不仅仅是吃饱穿暖等生活上的照料,更应注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成长、发展等诸多因素。本案中,被申请人吕某兵有吸毒的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目前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正在服刑,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吕某然目前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申请人施某兵、唐某云向法院申请撤销吕某兵的监护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护被监护人吕某然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吕某兵的监护权应依法予以撤销。被监护人吕某然自出生后的生活、学习等基本是由申请人施某兵、唐某云照顾,两名申请人虽为老年人,但考虑其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身体状况良好等实际情况,加之被监护人吕某然已年满10周岁且有表达其意愿的能力,法庭征求吕某然本人意见,其表示愿意与两名申请人共同生活。考虑被监护人祖母顾某珠仅表示愿意待吕某兵出狱后协助吕某兵照顾吕某然,但未提出申请担任被监护人吕某然的监护人。同时,考虑被监护人吕某然户籍所在地大丰市棉花原种场的情况说明,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综合考量两名申请人的身体状况、经济条件、与吕某然的生活感情及本人意愿等因素,依法指定申请人施某兵、唐某云作为吕某然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一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申请人吕某兵对吕某然的监护权;二、指定申请人施某兵、唐某云作为吕某然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系新类型案件。首先,未成年人的外祖父母申请撤销父母监护权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较为罕见。本案系10岁男童父母离异后母亲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父亲沾染恶习且正在服刑,男童的监护权架空,作为一直以来照顾男童生活的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男童父亲的监护人资格的诉讼。其次,该案在审理程序上,采用特别程序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法特字”民事判决。最后,在法律适用上,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吸毒等恶习且正在服刑,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被监护人目前处于困境或危险状态时,外祖父母申请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在征询当地居委会的意见后,人民法院指定外祖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