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莫某甲、莫某乙系被申请人莫某某的双胞胎未成年女儿,被申请人的妻子精神失常,长期住在娘家。被申请人经常因生活琐事等打其女莫某甲、莫某乙,并经村委、妇联等多次调解及教育。2017年6月4日晚,莫某某因其女几天没回家,在其女熟睡后用绳子将其脚捆住,用藤条将其手、脚、背打伤。派出所出警后将莫某某带至派出所调查了解,并有接警记录,次日上午其女被送去医院治疗。安岳县妇女联合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对其女莫某甲、莫某乙殴打。
【案件焦点】
1.是否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如何发挥保护令的功效。
【法院裁判要旨】
2017年6月7日,安岳县妇女联合会代莫某甲、莫某乙向安岳县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并随案提交了村民委员会证明、110案件信息、乡妇联关于解决父亲对女儿施暴问题情况汇报。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莫某某之女莫某甲、莫某乙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且申请人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所在派出所的接警记录,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安岳县妇女联合会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莫某某对其女莫某甲、莫某乙实施殴打等形式的家庭暴力。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被申请人莫某某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后语】
我国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首次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本案是全县首份由县妇联组织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典型的意义。家庭暴力,简称家暴,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成员中既有受害者,也有加害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家庭暴力的核心是控制,施暴本身不是目的,而是施暴方为了达到控制受害方的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控制”是指某人或某事处于自己的占有、管理或影响之下。家庭暴力的类型有:身体暴力、性暴力、经济控制、精神暴力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教育、矫治与惩处相结合。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请求;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应在正确理解反家庭暴力立法精神与相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结合申请人的证据,准确解读家庭暴力的持久性、控制性、恐惧性以及后果的严重性,还要明确危险存在的可能性。法官处理案件时,应注重以下问题:一是要充分把握立法目的,即制止家暴和预防家暴,重在预防。二是要注重内心确认,不要担心国家公权力介入会不会导致家庭成员间的关系恶化,甚至家庭解体(立法者对此已充分论证)。三是要具有“三种意识”。即“性别平等意识”,这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禁止家庭暴力意识”,暴力就是暴力,它不是个人或家庭隐私,不能被容忍,不适用“丛林法则”,反家暴问题上,司法权不能缺席。“受害人无过错意识”,即受害人即便有许多毛病、过错,如打牌输钱、“红杏出墙”等,均不能作为挨打的理由,不能成为施暴的原因。四是及时制发并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发该裁定书时,不要严苛申请人提供充分的证据,要凭法官的社会阅历和工作经验,在法定时限内制发并送达给当事人及公安机关、居委会等相关机构和组织。对找不到当事人的,在其住所附近张贴该裁定书。五是要形成合力,联动反家暴。与公安、妇联、民政等沟通协调,建立联动反家暴工作机制。“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人民法院通过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适时、适度干预家庭暴力,不仅能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也能警醒被申请人,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彰显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