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应为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提供应有的保障。既然本条调整下的人工授精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的权利与义务,《民法典》继承编中关于子女继承权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人工授精子女。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遗产分割时,也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应当注意的是,《民法典》对胎儿在继承中的利益给予了特殊保护。《民法典》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根据《民法典》第1155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即享有继承权的子女即包括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还包括胎儿。还应注意的是,这里的继承份额,既包括法定继承时的继承份额,也包括遗嘱继承时的份额。遗嘱人立遗嘱,可以依其主观意志在其死后如何对其个人财产进行处置,但不是完全无限制的自由,在发挥遗产抚养功能等方面,应对其处理财产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
例如,夫妻二人婚后,协商一致采用人工授精的方式生育子女,女方受孕期间,男方查验出患有癌症,后经治疗无效病逝,男方若在遗嘱中声明因该子女为人工授精子女,非其亲生,拒绝分割遗产和履行抚养义务,则该遗嘱部分无效。因为人工授精行为是夫妻二人合意的结果,该子女出生后应视同婚生子女,依据前述《民法典》规定,遗嘱应当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男方不可因其为人工授精子女而拒绝分割遗产、履行抚养义务。即基于上述情形,一旦通过人工授精受胎,该胎儿即享有同其他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在遗产分割时,无论在法定继承或是遗嘱继承的情形下,均应当为其保留继承份额。胎儿出生后,继承份额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