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法院很难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除非双方能够协商一致。但是在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仍是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第一,抚养费支付义务人需长期在国外(异地)工作、生活,定期支付抚养费有实际困难的。第二,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有故意迟延、拖欠支付抚养费情形,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妨碍被抚养人的正常生活的。第三,抚养费支付义务人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第四,抚养孩子一方能够妥善管理和使用该笔费用,并对孩子今后的学习生活做出了合理的安排和计划。
【案例】邹某甲与邹某乙抚养费纠纷案[2]中,2012年4月邹某甲与林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邹某乙由林某抚养,邹某甲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判决生效后,邹某甲没有按判决书履行该方的义务,林某分别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间就抚养费问题分三次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抚养费纠纷案件诉讼期间,邹某甲亦不肯向法院及邹某乙、林某透露其现在的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二审法院根据邹某甲的上述表现,认定邹某甲有拖欠抚养费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此外,邹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980号案件中获得了房屋补偿款120926.86元,具备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因邹某甲主观上不愿意支付抚养费,客观上已长久未支付抚养费,且因邹某甲取得了房屋补偿款后具备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为了保护孩子的利益,深圳市中院支持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广东省高级法院审理后亦予以维持。